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227执14号
王在学、舒发银、吴言新、***、***、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院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在学与被执行人舒发银、吴言新、***、***、新晃宏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28日已履行本金8942869元,利息1857131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在学自愿放弃。至此,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