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0703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7675933X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侗族,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
被执行人:吴丽荣,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荣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以(2020)湘1227执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交汇处东南角的新天地4号楼2807号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交汇处东南角的新天地4号楼2807号住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正文
审 判 员  郭晓波
审 判 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