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0703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7675933X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侗族,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
被执行人:吴丽荣,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系被告***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二拍)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住宅,2022年4月1日买受人杨凤仙以5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住宅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凤仙所有。湖南省怀化市住宅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凤仙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凤仙(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471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郭晓波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