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0703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7675933X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侗族,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
被执行人:吴丽荣,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现住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系被告***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1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二拍)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住宅,2022年4月1日买受人杨凤仙以5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吴丽荣所有的在湖南省怀化市住宅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凤仙所有。湖南省怀化市住宅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凤仙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凤仙(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4710××××)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郭晓波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