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27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大洞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2259727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沿江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070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3)湘1227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40000元及利息300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执行费9100元。2024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等被执行人与政府工程结算完毕后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1227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