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谭某某与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7执35号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新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沿江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7675933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县。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侗族,户籍地湖南省新晃县。系被执行人***之妻。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剩余4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到位,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27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新晃县红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县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未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