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3672号
申请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2744269045J。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299号新里梵顿公馆7#商业店面B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3824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厂房(房产证号:抚房权证临上字第××号,建筑面积:13014.78㎡)壹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