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3672号之一
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4269045J。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南大道2299号新里梵顿公馆7#商业店面B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443824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汇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计4969.5元,财产保全费3590元,合计8559.5元,由原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