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民初1558号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3号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进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双,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解放路106号金鼎国际公寓九层。
法定代表人:曾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6元,减半收取计1593元,由原告北京合康新能变频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斌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洋
书记员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