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1565号
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昌江区历尧焦化集团办公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16583766J。
法定代表人:朱明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华,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西来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3752596628T。
法定代表人:高秀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二祥,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解放路**金鼎国际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61095935M。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2019)赣02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2民终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将江西永源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2020年12月28日,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5元,减半收取35002.5元,由原告***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欣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