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1民初1190号
原告:熊世军,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系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11100157。
被告:何亮亮,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家信,男,1988年9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双飞,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46823。
被告:***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B区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1HF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熊世军与被告何亮亮、***、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熊世军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世军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8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