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68号 申请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B区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600号3楼39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2022年11月22日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