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仕辉电梯有限公司、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787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仕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国际B栋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AJQFLW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B区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1HFX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仕辉电梯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就查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212338元为限。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12338元为限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