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205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W5YL93。
法定代表人:高功保,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同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飞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