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205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W5YL93。 法定代表人:高功保,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同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首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英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飞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