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二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B区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1HF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揽胜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14层4号[兴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NJK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5503890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贵州揽胜捷劳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水城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