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明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中路63号飞洋电子科技城B栋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20290MA6HKGEY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B区1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30212MA2AE1HF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明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依据未生效;2021年8月13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后,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241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