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852390。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630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安置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1HFX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金螳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小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35641082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水城县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金螳螂市政工程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水城县人民政府双水街道办事处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龙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