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6475号
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区梧桐大道合盛光电产业投资公司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美好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592,957.1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745元。本案执行费18,427元由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12月6日、2023年5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3月5日,因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5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代理律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02,702.16元。因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万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