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103民催7号
申请人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8月10日,到期日2018年2月10日,付款银行浙商银行沈阳分行运营中心,票号3160005121368388,面额人民币1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辽宁洪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唐卫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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