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民初1464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82896533Y。
法定代表人:李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孝辉,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康双喜
书 记 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