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8民初2123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仁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乡牛皮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系该企业经理。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五郎溪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国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成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