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28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男,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昱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湘1228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与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芷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3月25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25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芷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信息,结果为无缴存记录;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0)湘1228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15日的利息5,200.75元,2020年4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3653%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189元,执行费3,227.17元,由芷江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截止2021年5月31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87,943.6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芳洪
审判员 杨 阔
审判员 李四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