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28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灯,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8289653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河西么家坪书香名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70747421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灯与被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灯同意撤销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意撤销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228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