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81民初5842号
原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禹州市朱阁乡大墙王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东升,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禹州市褚河镇湘徐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锯顺兴,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8日,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国泰建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晓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凡敏
书 记 员 薛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