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2974号
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生于1999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陈俊杨,女,生于2008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陈俊杨母亲。
被告***,男,生于1966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陈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靳炳奎
审判员 :郭艳华
审判员 :耿冬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予华
书记员 :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