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8日,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4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禹州市褚河镇湘徐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豫108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民终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3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3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13000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45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相如
书记员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