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初1643号
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69年3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男,生于1999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陈俊杨,女,生于2008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陈俊杨母亲。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芬,女,生于1976年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冯中林,男,生于1966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锋,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杨、冯中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定于2021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禹州市远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靳炳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予华
书记员:王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