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8108号
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7号楼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法定代表人:郭献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博,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业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佩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