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5998号
申请人: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星河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FX86(1-1)。
法定代表人:胡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云,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楼**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法定代表人:郭献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6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汪水龙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62069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