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诚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5998号之一

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星河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PFX86(1-1)。

法定代表人:胡秀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云,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楼**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法定代表人:郭献忠,总经理。

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保全费1293元,合计2989元,由原告安徽**嘉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朝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