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4758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1月3日生,住辽宁省。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
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告靳德军,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
被告王丽峰,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
被告王江,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
被告沈阳施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房产基建办公室、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靳德军、王丽峰、王江、沈阳施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帅独任审理。原告***在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