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普天线缆集团(上海)某某能有限公司与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42369号
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20幢201室。
经营者:王秋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7号楼130室。
法定代表人:郭献忠。
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普天线缆集团(上海)***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陈家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春晓
书 记 员 余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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