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2089号
原告:杭州腾鼎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山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前湾新区云涛路80弄8号6-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区块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217-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赟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1幢B65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7号楼13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腾鼎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融创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赟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腾鼎自动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腾鼎自动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腾鼎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