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高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风林西路2500号C区内环西路3F35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HF442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7号楼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42708052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高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2民初1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高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高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87843.92元,并负担执行费82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并向车辆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截止2024年4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高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辰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02执5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