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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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760号之二
原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道迎宾大道760-764号三楼(**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QF5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6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郑江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