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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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658号
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鞍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6319722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电商物流园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3QF5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安***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