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通达建筑物资租赁站、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财保71号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通达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龙区安乐镇西岗村牡丹宫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0LUNY59。
经营者:赵卫昌
被申请人: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778441950。
法定代表人:杨志舜
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通达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165210.4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盛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金华婺城支行银行存款165210.45元。
案件申请费1346元,由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通达建筑物资租赁站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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