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634号之一
原告:舟山沥晶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定海工业园区创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YXE8E。
法定代表人:叶海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耕炜,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长欣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2TN9D。
法定代表人:金京,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沥晶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沥晶科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沥晶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4元,减半计2587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申请费1811元,由原告舟山沥晶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翁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