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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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397号
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社区长欣西路48号一楼西面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A2Y1MXK。
经营者:金**。
原告:岱山县***劳务服务队,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村振星东三弄19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921MA2DNDP537。
经营者:***。
被告: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人民路8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2TN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岱山县***劳务服务队与被告浙江伟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岱山县***劳务服务队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岱山县***劳务服务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岱山县***劳务服务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岱山县**建筑工程队、岱山县***劳务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