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

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809号1幢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35259811。
法定代表人:谢易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八义镇凉水庙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875537C。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矿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泰分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930939。
法定代表人:杨孔呈,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明奇,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7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张明奇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保证金175891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作出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以及询问、调查、现场临柜、临控等传统查控措施,现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1758911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张明奇已履行义务。本院另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存款84826元。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经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尚有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3912.39,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395元,本案执行费225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旷昌政
审判员  王元烽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