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685号
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葡萄沟750变电站北侧1.5公里处(七泉湖方向)。
法定代表人:张发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海英,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雅阳镇泰分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孔呈,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7.60元,由原告吐鲁番市昌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