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

长治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治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北郭村。
法定代表人:徐跃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雅阳镇泰丰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孔呈,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长治县**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元(含案件受理费4218元、执行费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杰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