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2159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居民,现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杨孔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学功
书 记 员 闫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