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2159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居民,现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招远君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杨孔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普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学功

书 记 员 闫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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