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湘潭众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鲁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众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先锋工业园(湘潭金属材料市场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400841X5。
法定代表人:彭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2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众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2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9)湘0302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2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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