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被执行人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85053232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2997号以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义市宏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802893元,2020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8)湘0302民初2997号以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2民初2997号以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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