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2775号
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伦,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的湘潭九华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鲁春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倚民,湖南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未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湘潭杨子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育君
审 判 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邓东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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