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209号
申请人:***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