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6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枭 书 记 员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6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枭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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