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6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枭
书 记 员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6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湘潭九华经济区江南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856334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