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容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02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315650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红,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2019年12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12月10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明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或缴存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因该车辆未被本院实际扣押,本案暂时无法处置。还查明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大冶市有不动产登记记录,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暂时不需要处置该不动产,本案暂时不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2019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62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长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