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3破申1号

申请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支许,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3月16日,申请人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9C,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及中介服务、物业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酒店、旅游景区、交通运输、养老设施建设投资、智慧旅游服务、策划组织文艺表演;工艺品销售;农作物种植;家禽家畜养殖;餐饮服务;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11日,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别为凤凰秀兰花园项目、凤凰秀兰饭店项目),约定由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承包该两项目施工,按进度付款。2018年12月28日,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秀兰花园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秀兰饭店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两项目施工,按进度付款。现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实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根据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凤凰县人民政府、中共凤凰县委、凤凰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的《凤凰秀兰项目报告》及其与凤凰铭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来看,由于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部分资产已抵押,且由于资金链断裂,其表示愿意以项目实际支出款项承债式转让或单独转让秀兰饭店和秀兰花园项目,故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南锦锋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凤凰县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龙 非

审判员 熊明文

审判员 杨兵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欧晓英

书记员龙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