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2民初916号
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苦藤铺社区居委会古钱岩桥河滩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3958485904。
法定代表人:宋劲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凡,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3156508M。
法定代表人:王智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支许,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系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20日,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省怀化地建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6元,减半收取4458元,由原告沅陵县茂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英侠
书 记 员 唐 强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